什么叫留置送达?
我最近收到法院的通知,说要给我送达一些法律文书,但我不太愿意接收。法院的人说可以留置送达,我不太明白这是什么意思,想知道留置送达到底是怎么回事,它有什么规定和要求,会不会对我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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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一种送达方式。 从法律角度来说,留置送达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有时候会出现受送达人因为各种原因,比如不愿意面对法律纠纷、不想接收相关文书等,而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如果没有留置送达这种方式,那么诉讼程序可能就会因为受送达人的拒绝而停滞不前,这对于维护司法秩序和保障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这里需要注意几个关键要点。首先,适用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也就是说,如果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没有拒绝,那就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其次,关于见证人的问题,在过去的实践中,通常需要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签名盖章。但现在法律也允许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留置送达的程序。最后,一旦完成留置送达,就视为诉讼文书已经送达给受送达人,受送达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如果是开庭传票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给被告,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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