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留置属于什么级别?
我想了解一下,公安采取的留置措施,它在法律层面属于什么级别的规定呀?是比较轻微的手段,还是比较严重的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情况,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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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留置是一种重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它在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不能简单用‘级别’来衡量。 留置措施原本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所采用的一项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法定情形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而公安机关通常使用的是传唤、拘传、拘留等措施,并没有‘留置’这一法定措施。不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规定了继续盘问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与留置有相似之处。该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总的来说,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其目的在于保障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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