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新增了哪些用益物权?

我在学习民法典的时候,发现里面提到了用益物权有新增的部分。我不太清楚到底新增了哪些用益物权,这些新增的内容对我们普通人的生活有什么影响呢?想详细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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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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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的用益物权主要是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设立人而言,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让特定的人在其住宅内居住生活,保障他人的居住权益。比如老人可以在自己的房产上为保姆设立居住权,保障保姆在其生前有房可住。对于居住权人来说,居住权是一种物权,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保障性。居住权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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