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过后还有哪些程序?


当案件经过检察院后,通常会进入以下几个主要程序: 首先是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等内容。一般情况下,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如果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案件就会进入审判阶段。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应承担的刑罚。审判阶段包括一审和可能的二审。一审程序中,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被告人或者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或抗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会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会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