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赋予了债务人哪些权利?


在合同关系中,债务人是指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内容已整合至民法典)赋予了债务人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有助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与平衡。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举个例子,甲和乙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货物的同时乙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交付货物,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比如,甲和乙约定,甲先交付货物,乙再支付货款。如果甲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质量等要求交付货物,那么乙就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货款。 再者是不安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应先向乙交付货物并收取货款,但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无法支付货款的可能,此时甲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交付货物。 另外,债务人还有抵销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比如,甲欠乙货款10万元,乙欠甲借款10万元,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甲或乙都可以主张将这两笔债务抵销。 最后,债务人还享有提存权。《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例如,甲按照合同约定向乙交付货物,但乙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甲就可以将货物提存,视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