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权利优先于留置权?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纠纷时遇到了留置权的问题。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到底有哪些权利是优先于留置权的呢?我不太清楚相关法律知识,想了解一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在处理事情时心里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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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一些权利是优先于留置权的。 首先是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这是因为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往往涉及到船员的工资、人身伤亡赔偿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所以赋予其更高的优先性。 其次是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九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同时也优先于留置权。这是考虑到民用航空运输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保障与民用航空相关的特定债权能够优先实现。 再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留置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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