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追诉期限过了该怎么办?
我之前和人有点纠纷,当时可能涉及到一些刑事责任。但这么多年过去了,我听说刑事责任有追诉期限。现在不知道追诉期限过了没有,如果过了的话,那该怎么处理这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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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事责任追诉期限的概念。刑事责任追诉期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当刑事责任追诉期限过了之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这意味着司法机关不会再针对该犯罪行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存在逃避侦查审判或者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况,即便表面上追诉期限过了,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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