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过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我之前和别人有点纠纷,对方当时说要追究我责任,但之后一直没动静。现在感觉已经过了挺长时间,好像过了追诉期,想问下是不是现在对方就不能再追究我了,追诉期过了真的就没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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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也被称为追诉时效,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再进行追诉。 设立追诉时效主要有几个原因。一方面,犯罪行为发生后,经过很长时间才被发现,证据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难以收集和固定,可能导致难以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公正审判。另一方面,如果犯罪人在犯罪后长时间没有再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再对其进行追诉可能不符合刑罚的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过,追诉期过了并不绝对意味着没事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使过了追诉期,仍然可以追诉。《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已经对案件立案,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无论过了多久,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此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了控告,但相关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同样不受追诉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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