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成立后,专利权有效期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该怎么办?


在讨论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成立后,专利权有效期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处理办法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专利权人把自己的专利许可给别人使用,双方签订的合同。专利权有效期,是法律规定的专利受保护的时间范围,过了这个时间,专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大家都可以免费使用。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就是经过法定程序,认定这个专利从一开始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该被授予专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五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也就是说,当专利权有效期满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基于该专利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就不能再继续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了。 如果在合同成立后,出现了专利权有效期满的情况,从期满之日起,被许可人可以不再支付后续的专利许可费用。因为专利已经不再具有独占性,大家都能使用,被许可人也就没有必要再为使用该专利付费。而且,被许可人在原许可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的,不构成侵权。 当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通常不用返还许可费用。但如果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导致合同签订,被许可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要是不返还许可费用明显不公平,法院可能会判决专利权人部分或全部返还。 总之,在遇到专利权有效期满或者被宣告无效的情况时,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后续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