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名下唯一住房一方欠债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名下只有一套住房,但配偶在外欠了债。现在债主找上门,我很担心这套房子会被处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我们唯一的住房会不会被拿去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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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债务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夫妻关系中,当名下仅有一套住房而一方欠债时,法律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处理这种情况。首先,需要确定这笔债务的性质,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即使是唯一住房,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被执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如果是一方的个人债务,那么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欠债的一方偿还。法院在执行时,通常会保障另一方的居住权益。但如果该住房是登记在欠债一方名下,且符合上述执行规定的条件,也可能会对房屋进行执行。不过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执行过程合法、合理、公平。总之,对于夫妻名下唯一住房一方欠债的情况,要依据债务性质、住房情况等多方面因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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