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限公司破产债务不能偿还怎么办?

我开了一家有限公司,现在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公司的债务根本还不上,债主们天天催,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对于有限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是怎么处理的,我又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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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破产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有限公司破产且债务不能偿还时,这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 首先,我们要了解“有限责任”这个概念。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是他们承担责任的上限。例如,张三和李四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张三出资50万,李四出资30万,那么他们最多就以这80万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况时,就可以启动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会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管理人会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等。然后按照法定的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经过清算,公司的财产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后仍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对于剩余无法偿还的债务,公司无需再进行偿还,债权人也不能要求股东用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但如果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的除外)。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的保护,同时也保障了市场经济中交易的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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