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该怎么办?
法院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觉得这个裁定不合理。我根本不应该被追加,也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现在不知道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想知道具体该怎么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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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不服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有相应的法律途径可供选择来维护自身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执行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认为法院追加您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可以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来表达您的诉求。提出执行异议时,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您认为裁定不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其次是执行异议之诉。若您是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觉得自己并非适格的被执行人,并且与执行标的存在利害关系,就可以考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这种诉讼程序,由法院对您与执行标的之间的关系以及追加裁定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总之,当您不服法院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是执行异议还是执行异议之诉,都需要您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以增加您诉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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