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对方所有但房屋不能过户该怎么办?

我和别人约定把房屋所有权给他,签了相关协议。可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房子过不了户,我担心会有法律风险。不知道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后续该怎么处理才能避免纠纷,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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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过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关于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对方所有的协议本身,一般来说,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只要符合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这个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协议就是有效的。 然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你们有了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对方的协议,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在原登记人名下。 如果房屋不能过户,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比如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像被抵押、被查封等。如果是因为卖方的原因导致不能过户,比如卖方隐瞒房屋被抵押的情况,那么卖方就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或者继续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 如果是因为政策原因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不能过户,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总之,遇到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对方但不能过户的情况,双方应先明确不能过户的原因,然后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协商解决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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