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不受理该怎么办,如何进行举报?


当遇到报警不受理的情况时,我们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报警受理的基本概念。报警受理指的是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的报警后,对报警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以及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如果符合,就会正式立案处理;若不符合,也应该向报警人说明理由。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如果遇到报警不受理,我们可以这么做。第一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如果公安机关拒绝说明理由或者不出具相关文书,这本身就是不符合规定的。 若对不受理决定不服,可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此外,我们还可以向检察院进行举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另外,也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上级公安机关有权力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我们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报警不受理的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