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愿意该怎么办?


当面临拆迁但不愿意时,您有多种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我们要了解拆迁的合法性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拆迁不符合上述公共利益的要求,那么拆迁的合法性就存疑。 若拆迁是合法的,关键就在于补偿是否合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如果您觉得补偿不合理,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经过评估和沟通,您仍然对补偿不满意,您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向作出拆迁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申请;行政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拆迁决定和补偿方案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