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院判决安置费提存该怎么办?

法院已经判决安置费提存了,我不太清楚接下来要做什么,也不知道这个提存具体是怎么回事。我很担心自己处理不好会影响后续权益,想了解面对这种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以及整个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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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费提存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法院判决安置费提存时,咱们首先得明白什么是提存。提存其实就是把应交付给对方的财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替代应进行的交付。这么做通常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比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安置费等情况。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如果你是负责提存安置费的一方,也就是债务人,那你要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像法院的判决书、身份证明等,然后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提存机关一般是公证机构。在申请时,要详细说明提存的原因、安置费的金额等情况。提存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要是符合条件,就会接受提存物。 提存之后,就相当于你完成了交付安置费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而且你要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要是你是债权人,当你知道安置费被提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借相关证明去提存机关领取安置费就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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