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不给安置费该怎么办?


当面临拆迁不给安置费的情况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问题。 首先,要明确安置费的概念。拆迁安置费是指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的用于安置居住和生活的费用。它是被拆迁人应得的合法补偿,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遇到这种情况,第一步可以尝试与拆迁方进行协商。友好地沟通,了解对方不给安置费的原因。有可能是流程上的延误或者误会,通过协商也许能解决问题。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沟通记录,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权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他们可以对拆迁方的行为进行调查,并督促其履行支付安置费的义务。 若上述方法都行不通,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如果是因为政府部门的征收行为导致安置费未支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是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协议,拆迁方未按协议支付安置费,则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拆迁补偿协议、房屋产权证明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