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需要注意什么,探望权可以终止吗?


在法律领域中,探望权是一项重要的权益,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或其他交往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首先,父母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诸多方面需要留意。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意味着,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最好是父母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的时间为周六上午到下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同时,行使探望权要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前提。这要求父母在探望过程中,要关注子女的心理感受和需求,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相处氛围。比如,不要在探望时和对方发生争吵,以免给孩子带来心理伤害。而且,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不能因为探望而打乱孩子的作息时间,影响其学业。 关于探望权是否可以终止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包括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行为、探望权人有吸毒等不良行为可能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等。当出现这些情况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判决中止探望权。一旦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总之,探望权的行使和终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父母双方都应当遵守法律,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妥善处理探望权相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