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采用哪几种方式?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下面为您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 首先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种遗嘱方式较为常见,它体现了遗嘱人自己的真实意愿,不需要他人在场见证。比如,老人自己用笔写下对自己财产的分配意愿,签上名字并注明日期,这就是一份自书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其次是代书遗嘱。当遗嘱人自己不能书写或者书写有困难时,可以由他人代书。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例如,老人不识字或者因病无法书写,找了一个人帮忙代写遗嘱,同时还找了两个其他人在场见证,最后大家都签上名字和日期,这样的遗嘱就是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有相关规定。 打印遗嘱也是法律认可的方式之一。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现在打印设备很普及,很多人会选择打印遗嘱。比如遗嘱人先将遗嘱内容在电脑上编辑好,然后打印出来,再找两个见证人一起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这就是打印遗嘱,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录音录像遗嘱是通过录音或者录像的形式订立的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比如,遗嘱人拿着手机录制视频,表达自己对财产的分配意愿,同时有两个见证人也出现在视频中,表明自己见证了这个过程,并且记录了日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的遗嘱方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比如,老人在突发重病生命垂危时,在两个见证人的见证下立下口头遗嘱,但如果老人病情好转,能够以其他方式立遗嘱了,之前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这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最后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经过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和程序,能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比如,老人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公证机构会对整个过程进行记录和证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公证遗嘱的相关内容。 总之,不同的遗嘱方式有不同的要求和特点,在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来进行,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