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相关的法律事务时,听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有很重要的规定,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是什么。我想了解这一项规定到底讲了什么,对我在财产方面的权益会有怎样的影响。
展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这个规定里涉及的法律概念。这里所说的遗嘱,就是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和其他事务进行预先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呢,就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明确表明某项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即便该夫妻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项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接受遗嘱的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样的道理,在赠与合同里,如果明确规定财产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那该财产也仅属于受赠的这一方,另一方没有权利主张对该财产的权益。 举个例子来说,老张立下遗嘱,明确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留给儿子小张个人,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小张的配偶对这套房子不享有共同所有权。再比如,老李签订赠与合同,把一辆汽车赠与女儿小李一人,那这辆汽车就只是小李的个人财产。 这一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作出的,它保障了财产所有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也明确了夫妻在特定情况下个人财产的范围,对于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