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一百一十二条的全文内容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和刑事诉讼有关的事情,听说刑诉法一百一十二条挺关键的,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知道这条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它对我的事情可能会有啥影响,所以想了解刑诉法一百一十二条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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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是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以及立案的条件。该条法律原文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一下这条法律。首先,这里提到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是司法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途径。报案通常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时向司法机关报告;控告则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向司法机关指控犯罪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进行告发、揭露;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司法机关在收到这些材料后,要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管辖范围是指不同司法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只有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司法机关才会进行处理。 对于审查的结果,如果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这里的“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且该犯罪行为有一定的证据证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对该犯罪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反之,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就不予立案。并且,司法机关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这是为了保障控告人的知情权。如果控告人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也是法律赋予控告人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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