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来源不明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听说了资金来源不明罪,但不太清楚具体的立案标准。我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涉嫌这个罪名呢?是资金达到一定数额,还是有其他的判断依据?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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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不明罪,全称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这里所说的30万元,就是财产或者支出与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比如一位国家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其合法收入经计算为100万元,而其实际拥有的财产和支出达到了150万元,那么这中间50万元的差额就属于需要说明来源的部分。如果这位工作人员无法说明这50万元的合法来源,且差额已经超过了30万元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可能会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侦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能说明”也有明确的界定。包括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需要强调的是,该罪名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一旦被认定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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