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取回权在哪些情形下能够行使?

我想了解一下破产取回权的具体行使情形。我有一些财产放在一家企业那里,现在这家企业面临破产了,我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财产能不能通过破产取回权拿回来,想知道到底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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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取回权,简单来说,就是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那些本不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只是被其占有的财产,真正的权利人有权利把这些财产拿回来。 首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比如说,你把自己的设备借给一家企业使用,后来这家企业破产了,那么你就可以通过管理人把设备取回。 其次,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在特定情形下也能行使取回权。比如,双方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当买受人破产,且未付清价款时,出卖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另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向管理人表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不过,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还有代偿取回权的情况。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概念: 破产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 代偿取回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后,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权利人对于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等有取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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