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起诉?
我朋友被指控开设赌场罪,但我觉得他的情况没那么严重。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开设赌场罪在哪些情形下是可以不予起诉的呢?是情节轻微,还是有其他特殊情况?希望能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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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开设赌场罪不予起诉主要涉及几种不同的情形。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也就是说,如果开设赌场的行为很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小,按照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那么检察院可以决定不予起诉。例如,只是偶尔为朋友间的少量赌博提供场地,没有从中获取大量利益,也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设赌场罪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并且犯罪情节本身不严重,检察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可以酌定不起诉。例如,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行为,并且积极协助警方查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同时开设赌场的规模较小、持续时间较短等,检察院可能会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如果警方收集的证据不能确凿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或者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检察院会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比如,指控犯罪嫌疑人开设赌场,但对于赌场的开设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关键事实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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