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发包人可以顺延工期?


在建筑工程领域,工期的确定和调整是非常重要的环节。下面来具体说说发包人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也就是说,如果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而发包人没有按照约定及时检查,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后续步骤,那么工期就可以顺延。这是因为发包人没有履行其应尽的检查义务,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度。 其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时,发包人也可以顺延工期。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罢工等社会异常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建设工程中,如果遇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这种情况下工期是可以合理顺延的,因为这是双方都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 另外,如果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或者工程内容改变,也可以顺延工期。当发包人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时,原有的施工计划和进度必然会受到影响。因为承包人需要重新安排施工人员、采购新的材料等,这都需要额外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工程行业的惯例,由于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顺延工期。 最后,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工期也可以顺延。比如,发包人没有按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原材料,承包人就无法继续施工,这种情况下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在发包人,所以工期应当顺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对发包人提供相关条件的义务有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履行这些义务导致的工期问题,应给予工期顺延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