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及时间如下: - **刑事自诉案件中**: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在侮辱、诽谤等刑事自诉案件中,若被害人因被告人的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如为恢复名誉而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被害人死亡后,其父母作为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相关物质损失。这同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在贪污、挪用公款等涉及国家财产损失的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会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维护国家财产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刑事案件已经结案,原告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经过刑事追缴或者退赔程序仍然无法弥补原告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视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