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格式条款会无效呢?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格式条款十分常见,比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但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是有效的,以下几种情况格式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存在该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那么这个格式条款是无效的。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主要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也就是说,如果格式条款中包含了这些内容,那么它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相对平衡的。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己的责任,或者加重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这样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例如,在一些消费合同中,商家规定“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就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这种格式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使得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那么这个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通过格式条款排除了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的权利,那么该条款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当格式条款出现上述情况时,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签订包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时,我们要仔细审查条款内容,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格式条款的效力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