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留置权会成立?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涉及到了货物留置的情况。对方一直没付货款,我就扣下了他的一批货。但我不太确定自己这么做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权成立条件。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哪些情况下留置权是可以成立的,我这种情况属不属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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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也就是说,留置权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里的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托运人的货物;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定作人的原材料等。如果债权人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盗窃、抢劫等,则不能成立留置权。 其次,债权已届清偿期。这意味着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了应该偿还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未到期,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债权人不能因为担心债务人未来可能不付款而提前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最后,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简单来说,就是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他享有的债权是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产生的。比如,运输公司为客户运输货物,客户未支付运输费用,运输公司就可以留置该批货物,因为货物的占有和运输费用的债权是基于运输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产生的。而企业之间的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这是为了方便企业之间的商业往来和债权保障。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留置权才能依法成立。在实际生活中,判断留置权是否成立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如果对留置权的成立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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