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追诉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我想知道在刑事犯罪里,追诉时效到底是从啥时候开始算的。我听说过不同的说法,有的说犯罪行为发生就开始算,有的说犯罪结果出现才开始算。我不太懂法律,就想弄清楚这个追诉时效的起始时间,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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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追诉时效的计算起始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追诉时效就是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再对犯罪人进行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对于行为犯来说,犯罪行为一旦实施,追诉时效就开始计算。例如,某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从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那一刻起,追诉时效就开始起算。 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比如,某人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那么追诉时效从他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而继续状态,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不间断状态,如非法拘禁罪,只要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一直被限制,犯罪行为就处于继续状态,追诉时效从解除对被害人的拘禁时开始计算。 此外,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是为了防止犯罪人通过再次犯罪来逃避前罪的追诉。例如,甲在犯了盗窃罪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了抢劫罪,那么盗窃罪的追诉时效就从他犯抢劫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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