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追诉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下刑事处罚追诉时效的问题。我有个事儿,不知道过了这么久还能不能追究对方责任。不太清楚这个追诉时效是怎么算的,是从犯罪那天开始算,还是有别的算法,也不知道不同的罪行追诉时效是不是不一样。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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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追诉时效,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究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里的“法定最高刑”,指的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最高刑。比如,一个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律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这里的法定最高刑就是三年。 追诉期限的计算也有明确规定。《刑法》第八十九条指出,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如果犯罪行为是持续的,那么追诉时效从这个持续行为结束时才开始计算;如果在追诉期内又犯新罪,前面犯罪的追诉时效就要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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