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应征税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出口应征税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个在税收征管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决定了纳税人何时需要履行纳税责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不同情形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首先,对于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情况,不论货物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所说的“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可以理解为比如购货方签收的提货单等能证明销售行为已完成、销售方有权利收取款项的凭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发出货物后,通过银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办妥托收手续意味着销售方已经完成了相关的收款委托程序,此时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再者,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例如企业与购货方签订了分期收款的合同,约定了具体的收款时间,那么到了约定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就发生;如果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发出时纳税义务即产生。 另外,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是考虑到这类大型货物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在税收规定上做了特殊处理。 对于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比如企业委托商场代销商品,商场把销售情况做成清单反馈给企业,或者企业收到了商场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货款,这时纳税义务发生;如果一直没收到清单和货款,发出货物满180天也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情况,货物移送时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