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涉及到自首立功方面的问题,就想弄清楚最高院关于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到底是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想准确了解这个时间点,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案例中的法律适用情况。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时间是1998年5月9日。该解释于1998年4月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后开始施行,目前该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自首,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是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自动投案,包含多种情况,比如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没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还没受到讯问、没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还有像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伤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先以信电投案等情况,也视为自动投案。 立功则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按照《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概念: 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相关司法机关等投案的多种情形。 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 立功表现: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