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哪些情况下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会丧失效力?

我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现在情况有些变化,担心这份遗嘱会失效。想知道在法律上,有什么情况会让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失去效力呢?比如我之后又有了新的想法但没再去公证,或者出现了其他意外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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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遗嘱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证遗嘱是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也可能会丧失效力。 首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在立下公证遗嘱后,又立下了新的遗嘱,并且新遗嘱的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触,那么即使新遗嘱没有经过公证,也会以新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中与之抵触的部分就会丧失效力。 其次,遗嘱人如果故意销毁公证遗嘱,也会导致该遗嘱失效。因为遗嘱人销毁遗嘱的行为,表明其已经改变了之前的意愿,不再希望按照公证遗嘱的内容来处分自己的财产。 再者,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该公证遗嘱也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遗嘱人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或者遗嘱的内容是为了鼓励违法犯罪行为等,这样的遗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另外,如果遗嘱是在遗嘱人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这种情况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到了干扰,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 最后,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总之,公证遗嘱虽然具有较高的效力,但也不是绝对不可改变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其效力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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