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时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复议?

我在一个案子里,法院作出了保全裁定,我对这个裁定不服,想申请复议,但不知道该在什么时间去申请。我担心错过申请时间,影响自己的权益,所以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申请复议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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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全复议
  • #先予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程序中,保全和先予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则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然而,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对法院作出的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该在什么时候申请复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并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明确当事人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规定申请复议的时间限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效率和稳定性。如果允许当事人无期限地申请复议,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的拖延,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所以,当你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时,一定要注意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这个时间节点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申请复议时,要准备好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以便法院能够全面、客观地审查你的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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