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是从何时开始计算?
我因犯罪被判刑,听说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后可能有机会假释之类的。但我不太清楚这个二分之一的起始时间怎么算,是从判决下达那天开始,还是从被羁押那天开始,还是其他时间呢?希望能弄明白这个起始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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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要明确“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从何时算起,需要依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的。这里的“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指的是罪犯实际被送到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开始服刑的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也就是说,如果在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就已经被关押了,那么这被关押的时间可以用来折抵刑期。比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判决前已经被羁押了2年,那么他实际需要在监狱执行的刑期就是8年,而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话,就是4年,这4年是从他被送到监狱开始服刑那天算起。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为无期徒刑原本是没有期限的,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如果罪犯表现良好等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当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去计算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起始时间,就是从减为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所以,“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起始时间要根据刑罚种类、判决前是否羁押以及是否有减刑等情况综合判断,不同情况起始时间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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