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是在什么时候可以进行呢?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减轻特定行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下面来详细解释加计抵减额的时间相关规定。 首先,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这里所说的年度,指的是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也就是说,纳税人要在每个年度首次符合加计抵减条件时,及时提交声明,之后才可以享受该政策。 其次,关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和使用时间。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得出的。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比例。这里的“当期”,就是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所属期。比如,纳税人在4月份申报3月份的增值税,那么3月份就是当期。在这个所属期内,纳税人按照规定计算出加计抵减额后,在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这些政策都明确了加计抵减额在当期计算并抵减应纳税额的规定。 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如果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应纳税额为限抵减加计抵减额;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总之,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是在符合条件的每个纳税申报所属期内计算并抵减应纳税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