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提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由于税法和会计规定在确认收入、费用、资产、负债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它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当企业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一致时,就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也就不用计提递延所得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也可以不计提递延所得税。一是商誉的初始确认。商誉是企业合并中,购买方支付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商誉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是因为如果确认,会进一步增加商誉的价值,形成不断循环的计算,使商誉的价值难以准确计量。 二是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企业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研发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部分,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而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摊销。这种情况下,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但由于该交易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此外,如果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并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那么也可以不计提递延所得税。比如,企业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打算长期持有,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不会转回,此时就不需要对该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