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最晚什么时候提出?
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案件,现在法院已经开始审理了,但我觉得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来证明我的主张。我想知道在这个案件里,司法鉴定最晚能在什么时候提出来,会不会因为提晚了就不被允许做鉴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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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司法鉴定提出的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举证期限是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的,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 不过,如果是在一审期间,要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申请鉴定但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在二审期间,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可以准许进行鉴定。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司法鉴定提出的时间没有明确的像民事诉讼那样严格的举证期限限制。但一般来说,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司法机关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进展,合理安排鉴定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行政诉讼中,同样当事人申请鉴定,一般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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