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冷静期条款是什么时候设立的?

我打算和伴侣离婚,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条款。我不太清楚这个条款是什么时候设立的,想了解一下它的设立时间,以便清楚这个规定对我的离婚流程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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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条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设立的。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离婚冷静期条款正式生效并开始适用。 所谓离婚冷静期,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并不会马上为其办理离婚手续,而是会给予双方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反悔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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