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的打款记录应该到哪里去起诉?


当遇到有人使用假的打款记录,若要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要明确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 一般来说,对于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讲,就是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去起诉。被告住所地指的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样,那么就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然而,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涉及用假打款记录的情况,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此外,如果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存在协议管辖。也就是双方在之前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协议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某个特定的法院管辖,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应当按照约定的法院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具体到用假打款记录的起诉地点,要综合上述各种情况来确定最适合的管辖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