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是否需要回避?
我在一场诉讼中请了专家辅助人,但是对方提出专家辅助人与我方有一定的工作联系,要求专家辅助人回避。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专家辅助人到底需不需要回避,所以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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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专家辅助人是指在诉讼中,由当事人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其作用是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帮助当事人和法官更好地理解相关专业问题。那么,专家辅助人是否需要回避呢?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专家辅助人必须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回避情形,如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等,但并未提及专家辅助人。 这是因为专家辅助人是由当事人自行聘请的,其主要职责是为聘请方提供专业的知识和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当事人“技术顾问”的属性。与鉴定人不同,鉴定人是中立的第三方,需要保证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所以有回避的要求。而专家辅助人本身就是为当事人一方服务的,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其观点和意见往往是基于当事人的立场。 然而,虽然没有明确的回避规定,但如果专家辅助人存在一些严重影响其公正性和可信度的情况,可能会影响其证言的证明力。例如,如果专家辅助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重大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可能会导致其提供的意见有明显的偏向性。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对专家辅助人的意见提出质疑,法官也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采纳专家辅助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目前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专家辅助人回避,但专家辅助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会影响其意见在法庭上的效力。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都需要对专家辅助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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