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机关能够进行科学立法?


在我国,能够进行科学立法的机关有多个,不同机关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不同的立法权限。 首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们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其次是国务院。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以及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五条。 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