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累犯规定在《刑法》哪一章出现过?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累犯这个概念很感兴趣,但不知道《刑法》里关于累犯的规定在具体哪一章,想弄清楚具体的章节位置,以便能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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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累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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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简单来说,就是那些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规定时间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对累犯有明确的规定,它出现在《刑法》的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这些条文位于《刑法》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的第二节。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情形。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这里明确了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后罪都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等。 《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罪判处刑罚种类和前后罪间隔时间的限制,只要是犯了特定的这几类罪,就构成特别累犯。通过这些规定,《刑法》对于累犯的处理有了清晰的界定,以体现对再次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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