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证明由哪个部门出具?
我家里有人失踪一段时间了,现在有些事情需要用到他的失踪证明,但是我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去开具这个证明。我想问下,按照法律规定,失踪证明到底应该由哪个部门来出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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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证明是一种能够证实某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文件,在处理涉及失踪人员的相关事务,比如宣告失踪、继承财产、处理债权债务等情况时具有重要作用。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是可以出具失踪证明的部门。当人员失踪后,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调查核实,如果符合失踪的情形,会登记备案,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的失踪证明。依据《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对于失踪警情,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开展调查工作。 此外,人民法院也与失踪情况相关。当需要宣告失踪时,利害关系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会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虽然法院不直接出具失踪证明,但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具有等同于证明失踪的法律效力。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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