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适合关押?


在我国,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益以及监管场所的实际管理需要,有部分患有特定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是不适合关押的。这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看守所对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这里所说的精神病,指的是严重的精神障碍疾病,比如精神分裂症。这类患者往往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识,在关押环境中不仅自身安全难以保障,还可能对其他被关押人员造成威胁。而急性传染病,像新冠肺炎、霍乱等,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如果将患有此类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这样人员密集的场所,极易引发传染病的大规模传播,严重威胁其他人员的健康安全。 除了上述条例规定的情况,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一些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等也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不适合关押。例如,严重的心脏病,像心肌梗死并发心功能不全,患者的心脏功能严重受损,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在看守所这样的环境中,很难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再如,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如严重的肺结核伴空洞形成并反复咯血,患者身体虚弱,需要长期的治疗和休养,关押环境不利于其病情的控制和恢复。 对于患有严重肾脏疾病,如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定期进行透析治疗。而看守所通常不具备这样的医疗条件,继续关押可能会危及患者的生命。另外,一些恶性肿瘤患者,在晚期出现恶病质、严重感染等情况时,也不适合关押,因为他们需要专业的医疗团队进行治疗和护理。 当犯罪嫌疑人患有上述这些疾病时,相关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疾病的严重程度、对犯罪嫌疑人自身健康的影响以及对监管场所秩序和其他人员安全的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是否不适合关押。一般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