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哪个机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具体来说,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首次鉴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第一步,一般由当地的市级或县级医学会进行。这是考虑到这些地方医学会能够更方便地获取当地的医疗资源和相关信息,也便于医患双方参与鉴定过程。如果医患双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可以对首次鉴定的过程和结论进行复查和审核,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而中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通常针对的是那些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这类鉴定对鉴定专家的专业水平和经验要求更高。 此外,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医患双方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要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等相关证据,积极配合鉴定工作的开展,以确保鉴定结果能够客观、公正地反映医疗事故的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