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和注销哪个更严重?


在法律领域,撤销和注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至于哪个更严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撤销。撤销通常是因为行政相对人在取得行政许可等相关权益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在作出许可决定时存在过错等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取消其相应的资格、资质或权利。例如,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撤销往往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意味着相对人之前获得的权益是不合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这可能会对相对人的声誉和后续经营等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接着,说说注销。注销一般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当事人申请,使已经存在的行政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它更多是一种程序性的结束,通常是在特定的事实发生后,如企业依法完成清算、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等情况下进行。例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本身不具有惩罚性,只是对已经不存在或者不再需要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的一种确认和消除。 一般而言,撤销的严重程度相对更高。因为撤销往往伴随着违法行为的认定,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如限制从业、信用受损等更严重的后果。而注销更多是正常的程序终结,对当事人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如果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的注销,也可能会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