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予立案的复议机关是哪个?

我去报案,结果公安机关说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我觉得他们判断有误,想申请复议,但不知道该向哪个机关提出。有没有懂法律的朋友能告诉我,不予立案的复议机关到底是哪个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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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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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当遇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时,是可以申请复议的。下面来详细说说不予立案复议机关的相关问题。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这就表明,如果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申请复议的机关就是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例如,甲向A区公安分局报案,A区公安分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那么甲若要申请复议,就向A区公安分局提出。 其次,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也就是说,在经过第一次复议后,控告人依旧不认可结果,还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这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就是复核机关。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人民检察院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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