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立案是否由法制科复议?
我去报案,警方给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我对这个结果不太认可,想申请复议,但不太清楚程序。想问下,这种不予立案的情况,是不是由法制科来进行复议呢?我需要准备些什么东西去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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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是否由法制科复议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我们要明确不予立案复议的基本概念。当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就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而报案人如果对这个决定不服,是有权利申请复议的,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的不予立案决定影响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 关于复议的具体负责部门,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有不同的规定和安排。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法制科是承担复议工作的部门之一。法制科在公安机关中是负责内部执法监督、审核案件等工作的部门,他们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比如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如果这里的复议工作由法制科承担,那么法制科就会按照这个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来处理。 然而,也并非所有地方都是由法制科来负责复议。有的地方可能会指定专门的信访部门、案管中心等其他部门来处理不予立案的复议申请。这主要是根据各地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来确定的。所以,当遇到不予立案想要申请复议时,最准确的做法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咨询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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