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罚法定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种情况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处罚法定原则这部分内容。练习题里有一道问关于处罚法定原则说法错误的是,我对这一原则理解不太透彻,不太能判断选项对错,想知道到底怎样判断关于它说法的正误,希望有人能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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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法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的意思是,对于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和程序也都得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简单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体现了处罚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一原则包含几个方面的要点。首先是处罚设定法定,也就是说,哪些行为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的。比如,一个普通的企业内部规定就不能设定行政处罚措施。 其次是实施主体法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是随便一个单位或者个人都能进行行政处罚的。例如,街道办如果没有法律授权,就不能对居民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最后是处罚程序法定,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操作,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权利、举行听证(如果符合听证条件)、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等环节都得一一遵守。要是行政机关不按照这个程序来,那作出的行政处罚就是无效的。 所以,如果一个说法违背了上述这些要点,那关于处罚法定原则它就是错误的。比如,说某个非法定主体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或者不按照法定程序也能作出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些说法显然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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